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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2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○號  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九號), 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:受刑人甲○○前犯竊盜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(下同)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 日以法矯字第○九一○○二八九八八號函核准假釋,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日,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 年二月九日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、第九十六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 紅 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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