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○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
聲請人聲請付
保護管束(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九號),
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謂:受刑人甲○○前犯
竊盜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共判處
有期徒刑二年二月
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(下同)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
日以法矯字第○九一○○二八九八八號函核准假釋,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
,依行刑
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
期日數為三十日,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
年二月九日,聲請於其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、第九十六條但書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
法 官 游 紅 桃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 元 宏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