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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桃交簡字第 3542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共危險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96年度桃交簡字第3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 2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96年 度偵字第17537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罰金新 臺幣柒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「車號000-000 號」應 更正為「車號000-000 號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刑法第185 條之3 、第42條第3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但書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 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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