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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桃交簡字第 3591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共危險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五八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有期徒 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、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但書,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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