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3號
聲 請 人
即
受刑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現所執行之刑期
,經鈞院依法合併後裁處應執行
有期徒刑2 年10月,聲請人
執行
迄今,刑期已逾1 年10月,服刑已過半,而
適逢政府辦
理減刑德政,聲請人觸犯之所有案件均符合減刑應減之設立
門檻,聲請人原於96年7 月16日減刑釋放日即可重獲新生,
然聲請人等待破滅,而攸關減刑
與否之裁定書迄今遙遙無期
,爰請鈞院基於聲請人之權益,儘速做出有利之裁定等語。
二、經查,受刑人聲請減刑之案件,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
,並為本院於96年8 月2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裁定減
刑在案,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裁定1 份在卷
可稽,
是受刑人重複聲請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 記 官 張懿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