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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5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罪,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19日下午4 時許犯幫助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,經本 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4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 許 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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