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犯
詐欺罪,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
意圖為自己
不法之所有,以
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
交付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
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19日下午4 時許犯幫助意
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,經本
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4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
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
許 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
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
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高文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