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巷6號
上受刑人因附表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
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2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
所載,如
易科罰金
,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
有期徒刑貳
年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又所犯之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,並就各罪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且定其
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
、第10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,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