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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7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巷6號 上受刑人因附表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2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 ,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又所犯之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各罪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且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 、第10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,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7  日 附表: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