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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4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 甲○○ 即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上開犯罪時間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 減刑,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聲請減刑之案件,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 ,並為本院於96年8 月17日裁定減刑在案,有本院96年度聲 減字第2385號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同 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,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 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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