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即
受刑人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
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上開犯罪時間均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
予以
減刑,並
諭知
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查,受刑人聲請減刑之案件,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
,並為本院於96年8 月17日裁定減刑在案,有本院96年度聲
減字第2385號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
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
可稽。茲
聲請人就
同
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,自屬違反
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