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6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00 0000
00歲民
(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800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00 0000 000000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,減刑
詳如附表
所載。附表編號一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之刑,應執
行
無期徒刑,
褫奪公權終身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00 0000 000000因
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法院各判處如
附表所示之刑,並均確定在案。茲查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
號一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
並合於減刑條件,且該罪與附表編號二之犯罪,合於
定應執
行刑之條件,爰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之犯罪
予以減刑,並就附
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
二、
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依原判決之
宣告刑而減之,並非
重新判決,故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,應依原判決時所應
適用
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,並不生
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,應先敘
明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
如主文。
據上論斷,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
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二條,修正
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翁其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名 │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│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告刑 │
有期徒刑3年6月 │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生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犯法條 │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│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│
│ │項 │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罪日期 │84年1月7日 │84年1月6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
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度偵字第2687號 │度偵字第420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│案號 │84年度訴字第392號 │84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 │
│ 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│判決日期│84年6月20日 │84年4月26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
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判│案號 │84年度訴第392號 │84年度台覆字第147號 │
│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84年7月31日 │84年6月14日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不得減刑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、褫奪│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│ │
│公權
期間或
罰金│ │ │
│額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