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2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三、四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、四
所載。附表編號三之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與編號一、二不應
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柒年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
偽造有價證券例等罪
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、四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
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一
、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、3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
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