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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58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、三、四所載,如易科罰金,其折算標準均如附表所載。就附表 編號二之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與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 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。附表編號三及四應減刑之犯罪 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附表等罪,經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之犯罪,其犯罪 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 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及就附表 編號三、四之應減刑之罪,定其應執行刑。 三、經核,除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罪其確定日期應更正為「90年3 月7 日」,其餘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 第10條、第11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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