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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58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588號 聲 請 人即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受刑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1年4 月13日至91年11月15日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1149號判決(偵查 案號: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17號)判處有期 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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