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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59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50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、5 、6 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 表編號2 、3 、5 、6 所載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 刑後,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 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。又附表編號5 、6 所示之罪於減 得之刑後,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 分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前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95 年度易字第1567號判決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、5 月確定 (即附表編號2 、3) ;復因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案件,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判決,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7 月、10月確定(即附表編號5 、6) 。茲檢察官以附 表編號2 、3 、5 、6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,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2 、3 、5 、6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;並就附表編號1 、2 、3 及編號4 、5 、6 所示之罪,依同條例第11條聲請分別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並就附 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,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 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5 、6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 後,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分別定其應 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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