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67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 號一、二、三、四所載,附表編號三、四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 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、二 、三、四之犯罪時間,在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 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、 四、五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、第 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2條第2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 五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侵占 │加重竊盜 │連續轉讓第│連續施用第│販賣第二級│ │ │ │ │二級毒品 │二級毒品 │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罰金1 千元│有期徒刑8 │有期徒刑8 │有期徒刑7 │有期徒刑5 │ │ │ │月 │月 │月 │年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337 │刑法第321 │毒品危害防│毒品危害防│毒品危害防│ │ │條 │條第1 項第│制條例第8 │制條例第10│制條例第4 │ │ │ │2 、3 、4 │條第2 項 │條第2 項 │條第2 項、│ │ │ │款 │ │ │第5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期 │92年3 月某│92年5 月12│91年8 月下│91年8 月21│91年9 月2 │ │ │日 │日、93年3 │旬 │日起至92年│日 │ │ │ │月24日、93│ │6 月13日 │ │ │ │ │年6 月7 日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方法院檢察│方法院檢察│方法院檢察│方法院檢察│方法院檢察│ │ │署92年度偵│署92年度偵│署92年度偵│署92年度毒│署91年度偵│ │ │字第10744 │字第10744 │字第18006 │偵字第247 │字第16034 │ │ │號、93年度│號、93年度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│偵字第5801│偵字第58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9482號 │、9482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高等法│ │ 後│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院 │ │ 事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實│案號 │93年度易字│93年度易字│93年度訴字│92年度易字│92年度上訴│ │ 審│ │第212 號 │第212 號 │第24號 │第1158號 │字第2680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3年8 月26│93年8 月26│93年8 月20│92年12月30│92年10月7 │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日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最高法院 │ │ 定│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 │ │ 判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決│案號 │93年度易字│93年度易字│93年度訴字│92年度易字│92年度台上│ │ │ │第212 號 │第212 號 │第24號 │第1158號 │字第7302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3年10月1 │94年10月1 │93年9 月26│93年2 月13│92年12月25│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日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 條第1 │第2 條第1 │第2 條第1 │第2 條第1 │第3 條第1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項第3 款 │項第3 款 │項第3 款 │項第3 款 │項第7 款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罰金銀元伍│有期徒刑肆│有期徒刑肆│有期徒刑叁│不符合減刑│ │ │佰元,如易│月 │月 │月又拾伍日│ │ │ │服勞役,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銀元叁佰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即新台幣玖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佰元折算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