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124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
所載。應執行
有期
徒刑陸月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
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已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罪名與
宣告刑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,尚
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. 以書狀敘述理由(須附
繕本) 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璟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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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罪 名 │施用
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
第二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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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8 月 │有期徒刑6 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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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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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 │95年12月3 日晚間6 時許 │95年12月2 日上午某時許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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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│機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同左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案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6361號 │同左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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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同左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16 號 │同左 │
│實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日期 │96年4 月30日 │同左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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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同左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16 號 │同左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 │96年5 月28日 │同左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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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96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
│年罪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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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4 月 │有期徒刑3 月 │
│權
期間或
罰金額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 註 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,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6 號判決應執行│
│ │有期徒刑1 年1 月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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