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
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7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肆月,如
易科
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 月9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之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6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815號),判處有期徒刑8
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
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