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2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月6日晚間7 時為警採尿回溯
26小時內之某時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
字第2385號(
偵查案號: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
偵字第4762號),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 記 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