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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82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0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6 日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870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2號)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,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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