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5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月3日(聲請書誤載為1月2日)因
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
第691 號判決(
偵查案號: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
偵字第2620號)判處有期徒刑5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