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7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42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拘役貳拾柒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11日犯酒後駕駛公共危險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79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
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26 號),判處拘役55日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