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91號
聲 請 人
即
受刑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
刑確定,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前因於民國95年
7 月21日10時30分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,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
罪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060號判決判處
有期徒刑4 月確定,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依法聲請減刑云云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聲請減刑之案件,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(案號:96年度聲減字第4433
號),並據本院於96年8 月2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裁
定減刑在案,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
表各1 份在卷
可稽,聲請人重複聲請,自
於法不合,應予駁
回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