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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96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963號 聲 請 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6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8 日(聲請書誤載為96年 1 月18日)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經本院於96年 4 月30日以96年度桃交簡字718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78號)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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