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8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國民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6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鈞院96桃簡336 號判決之
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判處罪刑確定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
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書記官 施春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