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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00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2樓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2月8日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 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111號判決(偵查案 號: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64號)判處拘 役59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戴育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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