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4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國民
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9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;如附表編號
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與編號二之罪減得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陸年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
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而如附表所示
之犯罪,曾經本院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年三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
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,修正
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錢 建 榮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 寶 霞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