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為
有期徒刑
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於96年4 月9 日以96年度交易字
第57號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
字第731 號、第732 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
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