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林學聖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持有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14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720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3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