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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38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0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986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(偵查案號 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580號),於96年 6 月1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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