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拘役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0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986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(
偵查案號
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580號),於96年
6 月1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弘樺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