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9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三巷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0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 月12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壢簡字第681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偵緝字第231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
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
41條第1 項前段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楊郁馨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