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1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月29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
第10條第1項第3款、第3項、第6條第1項之罪,經本院以96
年度壢簡字第28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偵緝字第72號),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