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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41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月29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0條第1項第3款、第3項、第6條第1項之罪,經本院以96 年度壢簡字第28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緝字第72號),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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