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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4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,如易服勞 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3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787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24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52,000元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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