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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43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43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各減刑如附 表所示;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等情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所示之罪,各減刑如附表所示,均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、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應附繕本),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。  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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