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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43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1弄2衖4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罰金新臺幣捌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1月21日因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 368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179 號)科處罰金新臺幣(以下同)16,000元,如易服勞役 ,以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2條 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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