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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6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 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所載。附表編號二所示該罪之宣告刑,與 編號三經減得之刑,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 附表編號一、四、五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、三 、四、五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 號二所示不符減刑規定該罪之宣告刑與編號三所示減得之刑 ;及附表編號一、四、五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,分別定其應 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 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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