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2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11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
、2
所載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
載,與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
徒刑拾陸年拾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如附
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
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
24日以前,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
2 所示之罪
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,
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
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
送達之
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
繕本),向本院提出
抗告。
書記官 戴 育 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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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名 │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│連續施用毒品 │連續販賣毒品 │連續販賣麻煙 │
│ │品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
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3年5月 │有期徒刑10年 │有期徒刑8年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犯法條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│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│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 │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 │
│ │第2項第4款 │ │ │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麻醉藥品│
│ │ │ │ │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│
│ │ │ │ │1款)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罪日期│80年11月初起至81年2 月12日│80年11月間起至81年2 月12日│81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 │81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 │
│ │止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2 │止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2 │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3 月│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3 月│
│ │月12日) │月12日) │7日) │7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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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│機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案號│80年度偵字第9185號 │80年度偵字第9185號 │81年度偵字第7832、7505號 │81年度偵字第7832、750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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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│81年度訴字第411號 │81年度訴字第411號 │82年度
上訴字第2108號 │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│81年8月24日 │81年8月24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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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案號│81年度訴字第411號 │81年度訴字第411號 │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 │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 │
│判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決│確定│82年5月27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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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不符合減刑要件 │不符合減刑要件 │
│民國96年│ │ │ │ │
│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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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│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│有期徒刑1年8月又15日 │ │ │
│、禠奪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權
期間或│ │ │ │ │
│
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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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 註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,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。 │
│ 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9月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