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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62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罪,減為罰金新 臺幣拾萬元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初某日起至95年 3月22日止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 項、第39條之罪, 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54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77 號、95年度偵字第15078號) 判處罰金新臺幣200,000 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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