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罪,減為
罰金新
臺幣拾萬元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初某日起至95年
3月22日止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 項、第39條之罪,
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546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77 號、95年度偵字第15078號)
判處罰金新臺幣200,000 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