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4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
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間某日起至96年2 月14
日止,此
期間內犯
意圖營利,
聚眾賭博罪,於96年4 月25日
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6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
268 條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本院審核,
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 項第○款規
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