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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65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廣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9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廣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 項之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廣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6 月11日 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,經本院於96年3 月29 日以96年度桃勞安簡字第1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0 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,所犯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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