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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66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萬金           村8 號3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萬金所犯幫助詐欺罪,經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陳萬金因於民國九十四年間某日犯幫助詐欺罪,經 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以九十六年桃簡字第七四六號(偵 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九四 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 一日,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 曾淑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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