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6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萬金
村8 號3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萬金所犯幫助
詐欺罪,經處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
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陳萬金因於民國九十四年間某日犯幫助詐欺罪,經
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以九十六年桃簡字第七四六號(
偵
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九四
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
一日,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
第二條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