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6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貳萬元,
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8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887 號 (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訴桃簡
字第887號)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
字第6551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40,000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 3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