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1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各減刑如附
表所示,附表編號1 、2 、5 所示之罪,應執行
有期徒刑伍月,
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附表編號
3 、4 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
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
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
號1、2、5及附表編號3、4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就附表所示之罪,各減刑如附表所示,並就
附表編號1 、2 、5 及附表編號3 、4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條
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
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 書記官 沈秀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