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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1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各減刑如附 表所示,附表編號1 、2 、5 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附表編號 3 、4 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 號1、2、5及附表編號3、4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就附表所示之罪,各減刑如附表所示,並就 附表編號1 、2 、5 及附表編號3 、4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條 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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