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
96年度聲減字第472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2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連續
攜帶兇器竊盜罪,處
有期徒刑陸月,減為有
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
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4 日至同年月16日
期間,
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43 號
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
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,修
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