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3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九十六年度壢交簡 字第一一七八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 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