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3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贓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50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故買贓物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12月27日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
之故買贓物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判決(
偵查
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20號)判處
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案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 記 官 楊郁馨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