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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3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 1 、2 所載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附表編號1 、2 之罪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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