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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4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О六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風化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初起至九十六年三月六日 止犯妨害風化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六一二號( 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七 四號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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