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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5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22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,經本院於95年9 月29日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1810號刑 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16859 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 300 元折算一日。已於95年11月2 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 罪名與宣告刑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 核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刪除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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