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6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參萬參仟元,
如易
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6年1 月13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508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95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66,000元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尹嫚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