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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6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參仟元,如易 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6年1 月13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508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95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66,000元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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