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強制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4月10日犯強制罪,經本院以96年
易字第151 號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
年毒偵字第9531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
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 記 官 楊郁馨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