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0月18日犯
相姦罪,經本院於
96年3 月12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
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確
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前,所犯為刑法第
239 條後段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本院審
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
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,修正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
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
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