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
過失傷害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8 月15日犯過失傷害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606 號刑事簡易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
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62號),判處拘役30日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2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佩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